Article 44

In force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根据检查情况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六)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实施监督核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检查员或者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