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以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超过规定或者设计的容纳人数,并且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识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配备应急广播、照明和安全监控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