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灾害综合治理体系。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煤矿应当建立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煤矿应当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查明井(矿)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冲击地压、采空区塌陷等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