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辨识和安全评估;

(四)定期检查安全状态;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