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对生产工序、设备、生产经营场所等开展安全风险和危险源辨识、评估,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定期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和问题处理情况,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治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