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草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企业可以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巡查队伍,行使电力设施巡检权,发现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查处涉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