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依法划拨、征收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出施工现场;

(四)破坏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