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堤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堤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风力发电场的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五)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六)充换电站(桩)控制器、蓄电池、逆变器及其有关附属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