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客运站接纳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场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货运站接纳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场经营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签发维修合格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承修报废车辆,利用假劣配件维修车辆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