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实施公平竞争政策的重要措施,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