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或者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权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