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加强情况通报和案件线索移送,开展调查取证协查协助。

监督检查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认为办理的案件不构成犯罪,但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监督检查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