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与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协商,在野生果林集中连片分布区域建立野生果林保护点(小区)。

保护点(小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署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