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逐步形成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