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对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挖掘民间中医诊疗技术和方药、保护利用珍贵中医药古籍文献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和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物、文献、秘方、验方的;

(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或者知名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在促进中医药学术交流、国际传播和推广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七)其他在发展中医药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