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省教育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医教协同,推进中医药毕业后教育与专业学位教育相衔接,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完善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标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