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市、县中医药主管部门(以下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林业和草原、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