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调剂使用批准程序。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调剂品种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中药制剂质量安全。调入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对中药制剂品种临床使用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