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停放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