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或者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