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继续行使已经相对集中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执法的;
(五)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六)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九)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