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导下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依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