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强化督导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教育督导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