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本级教育督导机构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育优先发展、依法治理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三)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情况;
(四)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校际教育水平差距情况;
(五)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推行学校评价工作,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情况;
(六)重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情况;
(七)确保不同群体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教育扶贫和控辍保学,保障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情况;
(八)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
(九)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以及校舍、设施的安全和维护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
(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情况;
(十一)安全、卫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十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十三)解决教育突出问题,处置教育群体性事件,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情况;
(十四)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待遇保障情况;
(十五)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