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宣传;对考核不合格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任命或者聘任的督学进行抽查考核;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有权提出取消任命或者予以解聘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