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依法制作调解书。

经商事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民商事仲裁机构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