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有关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主任会议确定的人员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