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嘟噜河湿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3年7月26日鹤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湿地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采取措施加强湿地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湿地保护协作机制,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及时公布调查数据。
县水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湿地的保护、修复与管理有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湿地生态环境的监督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受理行政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
嘟噜河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嘟噜河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协同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对于季节性缺水严重的湿地,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给予补水。
湿地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营造鸟类繁殖、栖息环境。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在湿地内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内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距离鸟类过近,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六)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七)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将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