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并组织核查污染源。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