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有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有条件的水源保护区可以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水质自动监测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