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自治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畜牧兽医、农业农村、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草畜平衡督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草畜平衡方面的相关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畜平衡载畜量核定、草原动态监测、草畜平衡日常监督管理,与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开展草畜平衡监督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享受政策的农牧户和项目单位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和牲畜定期统计调度,指导超载户制定减畜计划和减畜方案,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超载牲畜核减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草畜平衡相关政策的组织落实。
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各类资金的核实、发放、监管及绩效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草原资源调查确权、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对资源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畜平衡方面的相关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派驻县(市)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依法查处草畜平衡工作中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