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指导监督草畜平衡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草畜平衡工作,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草畜平衡工作完成情况;建立健全草畜平衡监管体系,配齐草原管护员,保障草原管护员的合理劳动报酬。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草畜平衡日常监督检查、村级草原管护员的管理、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督促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等工作。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所管辖自然保护区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