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和队伍建设,提高草畜平衡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草畜平衡区标识牌;对草畜平衡开展日常抽查,加强对草原植被返青期和结实期等不同生长时期的巡查,建立草畜平衡档案。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超载过牧等违法行为及认定的超载结果,及时反馈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减畜方案,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超载过牧等违反草畜平衡管理的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牧户畜牧业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落实草畜平衡工作职责,及时处置超载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超过核准载畜量放牧的,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减畜方案,应当采取措施,要求超载农牧户限期出栏或者适时增加饲草饲料进行半舍饲、舍饲圈养,达到草畜平衡目标。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督促村委会制定相关内容的村规民约。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