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程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围湖造地、建鱼塘、围垦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其他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网箱、围栏(网)养殖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四)在程海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责令限期捕回,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野炊、露营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生态保护核心区违反规定垂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生态保护核心区使用泡沫制品、轮胎、塑料渔船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程海水体、入湖河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在生态保护缓冲区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扩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畜禽规模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十二)在程海流域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恢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程海流域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