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碘缺乏病防治应当采取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对市场销售的加碘食盐加强监督检查。

为满足碘缺乏地区特定人群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指导食盐批发企业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盐,并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