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处以罚款:

(一)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二)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总投资额二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总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三亿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总投资额三亿元以上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