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Chapter 2 地震监测预报Article 13In force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和调整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