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和传播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