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泄露、毁损、篡改、丢失其收集的电信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