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电信服务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公布投诉电话,设立电信服务投诉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受理电信用户投诉,自收到电信用户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处理或者电信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省通信管理机构申诉。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电信用户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通信管理机构举报。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答复,六十日内无法作出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十五日内未告知的视为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