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在绿化带中建设生物滞留、雨水调蓄等设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生态树池等设施,提高雨水收集、净化和利用水平;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护岸、雨水调蓄等海绵城市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为周边区域雨水提供滞蓄空间;

(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河沟水系建设应当尊重区域内自然生态本底,通过截污、疏浚、水系连通、径流污染治理、生态护岸、植被缓冲带、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增强城市水系在雨洪调蓄、径流污染削减、水体净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功能;

(六)流域区域治理应当保护山体自然风貌,恢复山体原有植被,修复河流、沟道和湿地等水体,保护现有雨洪调蓄空间,提高水资源涵养、蓄积、净化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