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