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不相符的,可以书面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审查建议。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受理,按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函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回复当事人。

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划的,作出审查意见的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纠正。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