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治理,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交通运输、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维护保养。
(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公安机关应当督促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三)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管理,指导督促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做好清扫保洁,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干道的清扫保洁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