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绿地,是指专门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美化景观的所有绿化用地。

(二)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

(三)公共用地,是指城市交通、通讯、能源、供排水系统、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学校、医院等教育、卫生、文化娱乐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面积处以罚款的,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