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并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养护责任:

(一)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二)铁路、公路、河道、水库、公园和风景区等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三)私人宅院所有人负责其宅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