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规模畜禽养殖者应当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未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的畜禽养殖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防止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村民在居住区内以自用为主养殖畜禽的,应当保持养殖场所整洁卫生,及时收集、清运畜禽粪便、污水,不得渗出、泄漏,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污染周边环境。不得在村庄内散养畜禽,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水源地保护区、主要道路两侧养殖畜禽。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