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培育秸秆综合利用企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政策,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