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湿地的保护、修复与管理有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建立湿地保护协作、信息通报和应急机制。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及时公布调查数据。

县水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湿地的保护、修复与管理有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农村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受理湿地管理部门和嘟噜河湿地管理机构移交的刑事案件。

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嘟噜河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

梧桐河农场有限公司应当加强经营区内湿地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