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的温度,可以向供热企业反映或者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反映或者投诉起二十四小时内组织测温。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反映或者投诉起四十八小时内处理解决,并向用户出具标明受理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未达标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采取措施后仍未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